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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義考新校 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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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書點校部分,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傳斯年圖書館藏盧見曾補刻本為底本,加上新式標點;以文淵閣四庫全書本(簡稱『文淵閣四庫本』)、文津閣四庫全書本(簡稱『文津閣四庫本』)、四部備要本(簡稱『備要本』),詳加校勘。補正部分,則據廣文書局影印之翁方綱經義考補正(簡稱『補正』)、台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目(簡稱『四庫總目』)、廣文書局影印之羅振玉經義考目錄校記(簡稱『校記』)。 若補正、四庫總目、校記有辨正經義考著錄書名、撰者、篇卷、存佚、敘錄之疏誤時,則將辨正、補充之文字列於該目之後,並加上『補正』、『四庫總目』、『樣鈁』字樣,以與經義考正文區別,其排列亦較經義考本文低一格。 若補正、四庫總目、校記對經義考著錄之某書皆有辨正文字時,則依以上諸書成書先後,依序排列。 補正、四庫總目、校記提正經義考者,僅摘錄其提正部分之文字,並詳錄其卷數、頁數於該段文字之下;然四庫總目著錄之書名與經義考所著錄者,有名異實同之現象,如經義考著錄魏了翁春秋要義,四庫總目作春秋左傳要義,故引總目文字之後,注明:『卷二十七,頁二十一——二十二,春秋左傳要義三十一卷提要。』另外,四庫總目辨正經義考所著錄之經書,如辨正陳傅良之左氏章指,卻在春秋後傳提要論及之,如此類者,則以春秋後傳提要注明之。 校記列經義考著錄亡佚之書若干後,則提『馬國翰均有輯本』或『黃爽均有輯本』。凡校記提示有輯本者,本書皆分別陳敘其文字於經義者著錄該書亡佚部分之後。 標點方式,以新式標點符號為准,書名、篇名用書名號,人名、地名、朝代、年號等用專名號。 經義考所錄諸家文字,若為全引,則以引號識之,如為約引,則僅加以標點,不加引號。 盧氏補刻本有不少俗字,除部分引文為保留原書字樣外,皆改為現行通行字,如『蓋』改為『蓋』、『備』改為『備』、『據』改作『據』『概』改作『概』等。 盧氏補刻本原有盧氏所編總目二卷,因僅列卷目,不列書名、作者,茲刪去。另重編有書名、作者之目次,列為首冊。 為方便讀者檢索,本書編有著錄書目之書名和作者索引,附於首冊目次之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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